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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市部分小区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引起社会热议。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小区住户身份验证方式,有助于高效应对疫情防控、公共安全等突发情况,提高小区管理智能化水平。但是,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人脸生物识别信息为基础的人脸识别系统,运用到居民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过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关于本人同意。具体为“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二是关于紧急状况。具体为“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基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我市部分小区强制并单一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明显违反“告知同意”原则。为此建议:
一、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立即行动,对已经投入使用的小区人脸识别系统进行摸底排查,对涉嫌违反“告知同意”等强制滥用情况的及时制止。
二、研究制定物业服务行业运用人脸识别等类似技术日常运用的指导性意见,加强专题宣传,规范运用行为。
三、卫健、网信等部门,立足疫情防控常态化实际需要,研究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使用人脸识别等类似技术设施的规范性文件并做好运用指导,提高突发情况的应对精准性。(桂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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